宜兴市旅游协会是由全市旅游涉外饭店、旅游景区(点)、旅行社和其相关的单位组成的行业社会团体,于1987年3月21日成立,经宜兴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宜兴市旅游协会会长:裴俊良,副会长:韩平、徐肇来、李群飞、惠志刚,秘书
长:徐志铭。协会现有会员37家,个人会员96人,其中饭店专业分会12家,景点专业分会11家,旅行社专业分会14家,协会理事16人,其中常务理事6人。
宜兴市旅游协会是旅游业中的一个行业组织,在宜兴市旅游园林管理局和宜兴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协会遵循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旅游管理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双向服务”。树立宜兴旅游业的良好形象,充分挖掘宜兴旅游资源,推动宜兴旅游稳步、健康地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地 址:宜城镇陶都路8号市政府大院7号楼533室
联系电话:87986539
宜兴市旅游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决议
根据宜政发(2006)28号文件精神,于 2006年11月17日,在市旅游园林管理局会议室召开第 六 次会员代表大会,应到会员代表 52 人,实到理事46人,经会员代表大会举手表决,有 46 人同意,有 0 人不同意,大会通过了以下几项议程:
一、大会一致通过对原有理事会成员进行调整。原理事会成员有 16 人,现决定有 16人担任,经原理事会推荐,有以下人员:余录生、徐肇来、李群飞、惠志刚、丁佩华、蔡选民、任骏、潘建红、陆志军、吴建军、陈卫、任志平、任国平、许德康、余水华、徐志铭为新一届理事会成员。
二、大会一致通过对原有协会组织机构进行调整,同意原会长、秘书长辞去学会所兼任的职务。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推荐会长为 余录生 同志,副会长为徐肇来、李群飞、惠志刚、丁佩华、蔡选民、任 骏、潘建红、陆志军、吴建军、陈 卫、任志平、任国平、许德康、余水华、徐志铭等同志,秘书长为 李群飞 同志兼任。
三、决议的其他事项。
1、大会一致通过华学文同志、夏曙希同志、杨跃飞同志为旅游协会名誉会长。
2、大会选举出三个专业分会分会长:
饭店专业分会分会长:徐肇来
景点专业分会分会长:惠志刚
旅行社专业分会分会长:李群飞。
以上决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宜兴市旅游协会
2006年11月17日
宜兴市旅游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名单
名誉会长:华学文 宜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夏曙希 市旅游园林管理局局长
杨跃飞 湖镇党委书记、阳羡生态旅游区管委会主任
会 长:余录生 原市风景园林管理处书记
副 会 长:徐肇来 宜兴国际饭店总经理
丁佩华 宜兴大酒店总经理
任 俊 宜兴宾馆总经理
蔡选民 上海饭店总经理
李群飞 宜兴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
潘建红 宜兴亚洲国际旅行社总经理
陆志军 宜兴市康辉旅行社总经理
吴建军 宜兴市教育旅行社总经理
惠志刚 善卷风景区总经理
陈 卫 宜兴竹海风景区总经理
任志平 龙背山森林公园总经理
许德康 陶祖圣境经理
任国平 宜兴市旅游学校校长
余水华 原旅游园林管理局旅管科副科长
徐志铭 原旅游园林管理局旅管科副科长
秘 书 长:李群飞(兼)
宜兴市旅游协会章程
(一九九九年十月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改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宜兴市旅游协会(Yixing Association Of Tourism),简称宜兴旅协(Y.A.T)。
第二条 本协会是本市旅游企、事业单位及与旅游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跨系统、跨部门的行业性组织,在旅游企、事业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旅游管理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双向服务”。树立宜兴旅游业的良好形象,充分挖掘宜兴旅游资源,推动宜兴旅游稳步、健康地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 本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宜兴市旅游园林管理局、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宜兴市民政局的业务知道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苏省宜兴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 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旅游资源和旅游市场积极开发利用,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宏观规划指导。对旅游园林景区、景观、景点和宾馆、饭店、购物商店、娱乐设施等的建设布局、规模特色等,进行近期与长期发展计划的可行性研究,及时提出建设意见,树立旅游业的产业观念。
2、 宣传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在全行业树立“依法治法”观念。
3、 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发挥协会导向和开拓功能,积极组织国内对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拓展业务渠道,提高宜兴旅游业的知名度与吸引力。
4、 配合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声誉和行业内部合法经营的权益。
5、 向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传递旅游信息明沟通横向业务联系,组织调研和业务考察活动,交流行业工作经验。可就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准和经济效益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充分发挥协会组织、导向、开拓、服务、管理、协调、维护、疏通、调节等综合服务功能。
6、 开展与过内外旅游同行之间的广泛联系与来往,增进合作和友谊,使协会成员团结行业企业、凝聚行业力量、规范行业行为、代表行业利益、发挥行业优势的组织。并代表本行业参加有关会议及组织的各项活动。
7、 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加强对全行业员工的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服务意识。促进企业机制转换,把企业引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旅游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双增长。
8、 参与组织本行业年检、年审和同行议价工作。
9、 树立“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观念,认真受理游客投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充分发挥协会的管理监督功能。
10、 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和受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团体的志愿;
2、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4、 经旅游管理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三资和股份制性质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包括为中外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宾馆、饭店、餐饮、商店、游览景区(点)、旅游车、船、国际、过内旅行社(公司)、涉外文化娱乐场所和为旅游培训人才的学校、科研所等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
5、 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及热衷于本协会工作的积极分子,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理事本人委派代表,参加协会会议和有关活动时,可参照其本身份享受理事同等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维护和发展会员间的团体、合作、友好交往。以城待人,恪守信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1、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办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员、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观单位审核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济来源:
1、 会费;
2、 捐款;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接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核。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